杨其惠、湖南裕鑫财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406执恢213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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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406执恢213号之一案件名称
杨其惠、湖南裕鑫财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杨其惠;湖南裕鑫财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蒋剑青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文书内容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406执恢21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杨其惠,男,1947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被执行人湖南裕鑫财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司前街17号。法定代表人蒋剑青,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蒋剑青,男,1981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南县。申请执行人杨其惠与被执行人湖南裕鑫财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蒋剑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湘0406民初95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调解书,被执行人湖南裕鑫财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蒋剑青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杨其惠借款本息等合计人民币22677.5元。本院于2021年7月6日依法重新立案恢复执行,2021年7月13日依法向被执行人湖南裕鑫财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蒋剑青发出恢复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湖南裕鑫财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蒋剑青均既未向本院申报其财产状况,又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21年9月26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湖南裕鑫财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蒋剑青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分别于2021年7月8日和9月24日二次在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湖南裕鑫财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蒋剑青在银行、不动产、网络资金、证券、车辆、民政、工商总局、保险等相关财产登记部门的财产状况,经查被执行人湖南裕鑫财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蒋剑青无足额财产可供执行。2021年8月11日,本院依法启动传统查询,经查被执行人湖南裕鑫财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蒋剑青在衡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衡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无房屋登记信息和住房公积金缴纳信息,目前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立案执行标的22677.5元,未执行标的22677.5元。因被执行人湖南裕鑫财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蒋剑青无足额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21年9月27日与申请执行人杨其惠进行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已知晓本案执行情况且表示对本案无新的财产线索提供,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 智审 判 员 肖爱国审 判 员 乔永强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周拥军书 记 员 潘惠芳 校对人: 潘 惠 芳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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