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晓芒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02民初105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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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02民初10509号案件名称
深圳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晓芒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深圳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晓芒;解涛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02民初10509号原告:深圳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南社区深南中路3031号汉国城市商业中心1205。法定代表人:闫智广,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晓欣,系辽宁金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晓芒,女,1985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中山区。被告:解涛,男,1985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中山区。原告深圳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晓芒、解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立案。原告深圳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39元,由原告深圳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杜庆敏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袁秀娜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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