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豪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颖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602民初97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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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602民初9742号案件名称
湖南豪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颖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岳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湖南豪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颖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602民初9742号原告:湖南豪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岳阳市岳阳楼区明辉大厦西栋16楼。法定代表人:易军,系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登科,系公司四化新城小区项目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琳,系公司四化新城小区客服。被告:李颖,女,1985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岳阳市四化建东区。原告湖南豪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颖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4日立案,原告在立案后以被告主动与物业沟通正在协商中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豪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免收案件受理费。审 判 员 周玲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刘界书 记 员 刘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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