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虽平与刘建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827民初9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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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827民初933号案件名称
高虽平与刘建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米脂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米脂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刘建建;高虽平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米脂县人民法院陕西省米脂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陕0827民初933号原告:高虽平,男,1975年10月30日生,汉族,居民,住陕西省米脂县,公民身份号码:61272XXXX510301615。被告:刘建建,男,1990年6月16日生,汉族,居民,住陕西省米脂县,公民身份号码:61272XXXX006161616。原告高虽平与被告刘建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高虽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高虽平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15元,减半收取57.5元,由原告高虽平承担。 审 判 员 申世芬 二○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吕世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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