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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虽平与刘建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827民初9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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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827民初933号
  • 案件名称

    高虽平与刘建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米脂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米脂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刘建建;高虽平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米脂县人民法院陕西省米脂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陕0827民初933号原告:高虽平,男,1975年10月30日生,汉族,居民,住陕西省米脂县,公民身份号码:61272XXXX510301615。被告:刘建建,男,1990年6月16日生,汉族,居民,住陕西省米脂县,公民身份号码:61272XXXX006161616。原告高虽平与被告刘建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高虽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高虽平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15元,减半收取57.5元,由原告高虽平承担。                               审  判  员    申世芬   二○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吕世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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