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宋永波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102民初205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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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102民初20577号案件名称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宋永波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沈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宋永波;陈静丽;辽宁鸿德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闵欢;马壮;宋东阳;闵福锋;杨丽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02民初20577号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市府大路200甲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26965261656。负责人:许金钟,系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湛,系北京市康达(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宏,系北京市康达(沈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宋永波,男,1967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灯塔市。被告:陈静丽,女,1968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灯塔市。被告:辽宁鸿德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灯塔市佟二堡镇四区旺鼎门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022051767375Q。法定代表人:于亚芹,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被告:闵欢,女,1989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灯塔市。被告:马壮,男,1987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辽阳市白塔区。被告:宋东阳,男,1997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灯塔市。被告:闵福锋,男,1967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灯塔市。被告:杨丽,女,1968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灯塔市。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与宋永波、陈静丽、辽宁鸿德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闵欢、马壮、宋东阳、闵福锋、杨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以诉讼费预缴通知单的形式告知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应于接到该通知之日起七日内预交诉讼费,如在收到该通知次日起七日内仍不交纳案件受理费,即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现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在收到该通知次日起七日内仍不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张 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门紫薇书 记 员 韩 璐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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