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桑植县永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毛祖齐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822执恢2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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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822执恢217号
  • 案件名称

    桑植县永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毛祖齐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桑植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桑植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桑植县永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毛祖齐;瞿玲;向劲松;郑传芳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桑植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822执恢217号申请执行人:桑植县永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桑植县澧源镇高家坪科赛商务楼。法定代表人:张绵源,董事长。被执行人:毛祖齐,男,1973年2月14日出生,土家族,居民,住湖南省桑植县。被执行人:瞿玲,女,1979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桑植县。被执行人:向劲松,男,1978年8月4日出生,土家族,居民,住湖南省桑植县。被执行人:郑传芳,女,1979年2月11日出生,土家族,居民,住湖南省桑植县。申请执行人桑植县永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毛祖齐、瞿玲、向劲松、郑传芳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5日作出(2016)湘0822民初1052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毛祖齐、瞿玲、向劲松、郑传芳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桑植县永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恢复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立案后本院采取以下执行措施:1、立案执行后,分别于2021年6月11日、2021年6月16日、2021年9月2日两次发起总对总网络查控,查明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保险信息等情况。经查被执行人瞿玲有网络银行存款,本院采取了冻结措施。2、2021年6月7日在桑植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向劲松、毛祖齐在澧源镇文明路有房屋可供执行,且被执行人毛祖齐的房屋有银行抵押,但是房屋的价值与本案的标的相差较大,所以不宜处置。3、2021年6月11日、2021年6月16日、2021年9月2日在保险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收益性保险情况,经查被执行人有保险,但是本案的剩余标的额较少,故不宜处置。4、2021年6月7日在张家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桑植县,经查被执行人虽有住房公积金,本院对被执行人郑传芳、向劲松住房公积金采取了冻结措施。5、本案中郑传芳、向劲松有工资收入可供执行,本院对两被执行人的工资采取了强制性的措施。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短信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桑植县永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桑植县永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没有提供其它财产线索。本案自立案后执行人员通知被执行人,2021年7月30日、2021年8月24日调查被执行人所在基层组织,未发现其它财产线索。2021年9月2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毛祖齐、瞿玲、向劲松、郑传芳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短信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桑植县永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不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9月2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被执行人毛祖齐、瞿玲、向劲松、郑传芳向申请执行人桑植县永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偿还借款100000元及利息、违约金、财务咨询费(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还清借款之日止);被执行人承担案件受理费1230元、执行费1486元及迟延履行债务期间的利息,本院执行到位40000元。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经合议庭合议后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向 进审 判 员  彭海波审 判 员  肖 翰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法官 助理  顾庆平代理书记员  葛俊杰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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