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金池、吉林省五星动物保健药厂等产品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604民初16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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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604民初1686号案件名称
姚金池、吉林省五星动物保健药厂等产品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丹东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姚金池;吉林省五星动物保健药厂;丹东市振安区九连城镇益生兽药店案件缘由
产品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604民初1686号原告:姚金池,男,1994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丹东市振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初兴瀚,辽宁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白云,辽宁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吉林省五星动物保健药厂,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西安大路5333号。法定代表人:李秀峰,该厂厂长。第三人:丹东市振安区九连城镇益生兽药店,住所地丹东市振安区九连城镇政府门前。经营者:李胜东,男,1982年8月16日出生,汉族,该店经营者,住丹东市振安区。原告姚金池诉被告吉林省五星动物保健药厂、第三人丹东市振安区九连城镇益生兽药店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金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姚金池负担。审判员 于云峰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金胜娟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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