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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金池、吉林省五星动物保健药厂等产品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604民初16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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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604民初1686号
  • 案件名称

    姚金池、吉林省五星动物保健药厂等产品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丹东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姚金池;吉林省五星动物保健药厂;丹东市振安区九连城镇益生兽药店
  • 案件缘由

    产品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604民初1686号原告:姚金池,男,1994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丹东市振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初兴瀚,辽宁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白云,辽宁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吉林省五星动物保健药厂,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西安大路5333号。法定代表人:李秀峰,该厂厂长。第三人:丹东市振安区九连城镇益生兽药店,住所地丹东市振安区九连城镇政府门前。经营者:李胜东,男,1982年8月16日出生,汉族,该店经营者,住丹东市振安区。原告姚金池诉被告吉林省五星动物保健药厂、第三人丹东市振安区九连城镇益生兽药店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金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姚金池负担。审判员  于云峰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金胜娟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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