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兆春、唐学菊等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浙0902民初30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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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0902民初3008号案件名称
夏兆春、唐学菊等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舟山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夏兆春;唐学菊;夏某;舟山义祥船舶工程服务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902民初3008号 原告:夏兆春,男,1958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莒南县。 原告:唐学菊,女,1956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莒南县。 原告:夏某,男,2009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莒南县。 法定代理人:张某(系原告夏某的母亲),女,住山东省莒南县。 三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慧,浙江永大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三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侠军,浙江永大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舟山义祥船舶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工业园区创园大道19号B幢3楼310室。 诉讼代表人:周涛,该公司监事。 原告夏兆春、唐学菊、夏某与被告舟山义祥船舶工程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6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对自身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夏兆春、唐学菊、夏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计5元,本院予以免收。 审判员周志明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胡琴琴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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