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和风机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新华书店北方图书城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103执46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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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103执4606号案件名称
沈阳和风机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新华书店北方图书城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沈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沈阳和风机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新华书店北方图书城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103执4606号申请执行人:沈阳和风机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长青街35号。法定代表人:周庆华,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新华书店北方图书城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五爱街2号。法定代表人:赵毅,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沈阳和风机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新华书店北方图书城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辽0103民初5051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路东波审判员 姬中群审判员 杨红超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洪倩萍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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