褚振博、张延平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黑0129执恢1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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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黑0129执恢156号案件名称
褚振博、张延平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延寿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褚振博;张延平;杨玉柱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黑0129执恢156号申请执行人:褚振博,住黑龙江省延寿县。被执行人:张延平,住黑龙江省延寿县。被执行人:杨玉柱,住黑龙江省延寿县。本院执行的褚振博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延寿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8日作出的(2020)黑0129民初87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杨玉柱、张延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褚振博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杨玉柱、张延平给付申请执行人褚振博借款本金167500元、利息50252.30元(2017年12月3日起至2020年9月10日期间利息),合计为217752.3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283元及申请执行费。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20年12月19日,作出(2020)黑0129执603号之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21年4月26日本案恢复执行,并对被执行人张延平采取了拘留的强制措施。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查控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褚振博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延寿县人民法院(2020)黑0129民初87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绍春审判员 刘金玲审判员 韩 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杜凯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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