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烨与东柏(上海)纺织科技有限公司、朱运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7民初104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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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17民初10486号案件名称
沈烨与东柏(上海)纺织科技有限公司、朱运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沈烨;东柏(上海)纺织科技有限公司;朱琴;朱运华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7民初10486号原告:沈烨,女,1985年11月1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莉,上海景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东柏(上海)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朱运华,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崎,上海顶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运华,男,1961年12月26日生。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崎,上海顶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琴,女,1958年1月2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原告沈烨与被告东柏(上海)纺织科技有限公司、朱运华、朱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15日以需要补强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沈烨负担(已付)。审判长 蒋 慧审判员 毛水龙审判员 顾凌之书记员 周鹏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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