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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烨与东柏(上海)纺织科技有限公司、朱运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7民初104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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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沪0117民初10486号
  • 案件名称

    沈烨与东柏(上海)纺织科技有限公司、朱运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上海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沈烨;东柏(上海)纺织科技有限公司;朱琴;朱运华
  • 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7民初10486号原告:沈烨,女,1985年11月1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莉,上海景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东柏(上海)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朱运华,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崎,上海顶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运华,男,1961年12月26日生。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崎,上海顶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琴,女,1958年1月2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原告沈烨与被告东柏(上海)纺织科技有限公司、朱运华、朱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15日以需要补强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沈烨负担(已付)。审判长 蒋 慧审判员 毛水龙审判员 顾凌之书记员 周鹏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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