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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孙立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1民终122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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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1民终12253号
  • 案件名称

    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孙立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孙立宝
  • 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民终1225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北站一路41号1602-1603室。负责人:马龙,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金佳兴,男,1994年9月3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沈阳市于洪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立宝,男,1973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二道区。上诉人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孙立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2021)辽0104民初48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经审查,本案原审原告孙立宝起诉时以沈阳自由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为共同被告,之后在诉讼期间申请撤销对沈阳自由出租汽车有限公司的起诉。一审法院准许其撤回对沈阳自由出租汽车有限公司的起诉,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二审中,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提交了追加主体申请书,请求追加投保人沈阳自由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及车辆所有人为本案被告参与诉讼。故本案原审违反法定程序,应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2021)辽0104民初483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审 判 长 宋丽娜审 判 员 田 华审 判 员 华 荻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法官助理 闫鹤文书 记 员 陈 娇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一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一审人民法院重审。一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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