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小梅、乐伟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126执恢2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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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126执恢289号案件名称
乐小梅、乐伟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宁远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宁远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乐小梅;乐伟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126执恢289号申请执行人乐小梅,女,1974年12月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乐伟,男,1982年1月8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乐小梅与被执行人乐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双方达成和解协议,需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湘1126民初246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欧明辉审 判 员 肖广文审 判 员 朱革新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代理书记员 欧林峰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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