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长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长武高原果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任瑜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428执恢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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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428执恢84号案件名称
陕西长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长武高原果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任瑜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武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武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任瑜;长武高原果业农民专业合作社;陕西长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长武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陕0428执恢84号申请执行人:陕西长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崔某,该公司职工。被执行人: 长武高原果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任某甲,男,汉族。被执行人:任某乙,男,汉族。申请执行人陕西长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长武高原果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任某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陕0428民初37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陕西长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1、被执行人长武高原果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归还申请执行人陕西长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4800000元,并支付利息【按照本金4800000元、月利率9.1042‰、自2017年9月28日至2019年9月14日止减去已支付利息919160.02元及逾期后利息,按照本金4800000元,月利率(9.1042‰+9.1042‰×30%)计算,自2019年9月15日起至还款之日止计算】2、被执行人任某乙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被执行人长武高原果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诉讼费25102元。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长武高原果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任某乙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义务。本院经总对总网络查控发现被执行人任某乙名下有银行及财付通账户存款共计10433.87元,本院依法予以扣划,上述款项已兑付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陕西长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交撤销执行申请,经本院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陕0428执恢84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曹庚科 审 判 员 崔 宁 审 判 员 王航会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魏 鹏1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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