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5民初26727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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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15民初26727号之二案件名称
富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富小瑛;富容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5民初26727号之二解除保全申请人:富小瑛,女。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浩彦,上海市沪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富容,女。解除保全申请人富小瑛与被申请人富容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6日作出(2021)沪0115民初26727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被继承人富某某(已死亡)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本院依据此裁定,对富某某在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塘桥支行的账号XXXXXXXXXXXXXXXXXXX采取了相应的保全措施。原告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财产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解除对被继承人富某某(已死亡)的财产保全措施。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继承人富某某(已死亡)在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塘桥支行的账号XXXXXXXXXXXXXXXXXXX的财产保全措施。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黄鼎锋审判员 励希彦审判员 江 媛书记员 王佳莹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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