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务飞、李晓丽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625执恢206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0625执恢206号案件名称
张务飞、李晓丽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志丹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张务飞;李晓丽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625执恢206号申请执行人:张务飞,男,汉族,现住志丹县。被执行人:李晓丽,女,汉族,现住志丹县。申请执行人张务飞与被执行人李晓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2018)陕0625民初732号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李晓丽逾期未履行该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晓丽于2021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由被执行人李晓丽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张务飞借款本金50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5年5月12日起只实际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按月利率8‰计算的利息;2、负担案件受理费52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李晓丽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李晓丽未到庭、未申报财产、未履行案件款。依法对被执行人李晓丽限制消费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李晓丽在商业银行、网络银行、股票、基金、房产、车辆、工商登记情况,被执行人李晓丽均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张务飞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李晓丽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至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2021)陕0625执恢206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书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冯海浪审判员 党飞雄审判员 郭金柱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航航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朱邦富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川0502执2635号 下一篇 白城市xx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王某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吉0802执保102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