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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守义、陕西乐晶置业有限公司定边分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825执3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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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825执302号
  • 案件名称

    刘守义、陕西乐晶置业有限公司定边分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定边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刘守义;陕西乐晶置业有限公司定边分公司;周正海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825执302号申请执行人刘守义,男,汉族。被执行人陕西乐晶置业有限公司定边分公司。被执行人周正海,男,汉族。申请执行人刘守义与被执行人陕西乐晶置业有限公司定边分公司、周正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陕0825民初7669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收到本通知书后立即履行给付申请人借款本金3340000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25557元。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偿还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向被执行人陕西乐晶置业有限公司定边分公司、周正海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责令其立即履行偿还义务,但被执行人陕西乐晶置业有限公司定边分公司、周正海未实际履行。2.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2021年9月26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陕西乐晶置业有限公司定边分公司、周正海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经反馈,被执行人陕西乐晶置业有限公司定边分公司、周正海有小额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有极少存款,有房产登记信息(轮候查封不宜处置),无车辆登记,无保险、税务,无股权,对于上述财产,申请人申请暂不处置,未能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3.本院于2021年1月15日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陕西乐晶置业有限公司定边分公司、周正海的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一年。4.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查封被执行人陕西乐晶置业有限公司、周正海在开发的乐晶华府有预售房产一处,查封期36个月。5.本院于2021年9月29日依法对被执行人周正海采取限制消费措施。6.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陕西乐晶置业有限公司定边分公司、周正海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立军审判员  刘福宝审判员  李 燕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 岩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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