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娜、刘晓兵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402执9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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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1402执978号案件名称
刘娜、刘晓兵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刘娜;刘晓兵案件缘由
刑事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1402执978号申请执行人刘娜,女,1989年4月22日生,汉族,现住葫芦岛市连山区。被执行人刘晓兵,男,1990年7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葫芦岛市连山区。刘娜与刘晓兵责令退赔纠纷一案,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辽1402刑初90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刘晓兵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刘娜于2021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刘晓兵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刘晓兵送达了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并对被执行人刘晓兵的不动产、车辆、工商登记、银行、证券等财产进行了查询,其名下有住房公积金,已进行冻结,除此之外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财产。现已对其下达了限制高消费令。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刘晓兵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刘娜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可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辽1402刑初90号刑事判决书关于刘娜与刘晓兵责令退赔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刘晓兵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刘娜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百玲人民陪审员 丁秀武人民陪审员 冯立娜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倩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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