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文永、倪磊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豫0883民初20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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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883民初2092号案件名称
谢文永、倪磊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孟州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孟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谢文永;倪磊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豫0883民初2092号原告:谢文永(又名谢文勇),男,汉族,1983年10月27日出生,住孟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南方,孟州市正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倪磊,男,汉族,1985年7月10日出生,住孟州市。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立案受理原告谢文永诉被告倪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南方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倪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2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到给付完毕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在法定举证期限内也未提交证据。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借条一张,村委证明一份,转账记录一份,证明被告借原告2万元。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其自愿放弃举证、质证权利,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予以认定。根据原告的陈述、举证及本院认定的有效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20年3月25日被告称开驾校需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2万元,并给原告出具有借条,载明:“今借到谢文勇20000(贰万元整)倪磊2019.3.25”。上述借款至今未还。本院认为,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归还借款。本案被告借原告2万元,有其出具的借条为证,故被告应当归还原告借款2万元。因双方在借条中并未约定利息,故利息应当从起诉之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1年7月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倪磊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归还原告谢文永借款2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起诉之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1年7月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6元,减半收取188元,由被告倪磊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卢康康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谢冰洁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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