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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饶平支行、陈群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粤5122执1226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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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粤5122执1226号之二
  •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饶平支行、陈群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饶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饶平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饶平支行;陈群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粤5122执122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饶平支行,地址:饶平县黄冈镇。负责人:黄晓明,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丽娜,广东建升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被执行人:陈群,男,1973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饶平县人,住饶平县。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饶平县支行与被执行人陈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饶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5122民初32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判决确认,被执行人陈群应付还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饶平县支行金穗粤通卡透支本金人民币30000元、利息人民币3918.01元、逾期还款违约人民币1723.66元,并以30000元为本金自2018年9月22日起继续按照日万分之五的利率支付利息,按最低还款额未偿还部分的5%支付违约金,直至全部款项还清之日为止;案件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服务费1000元。被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饶平县支行于2021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依法立案执行。被执行人陈群应负担执行费499.63元。本院立案执行后,陈群于2021年8月23日缴纳执行费449.63元,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扣划执行人陈群账户3000元,用于付还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饶平支行。尚欠本金30000元、利息2641.67元、案件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服务费1000元。2021年8月24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饶平支行与被执行人陈群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陈群从2021年10月份起每月15日前付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3000元,直至按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履行完毕。案件和解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3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惠刚审判员  黄建平审判员  余小喜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麦中弟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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