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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光民、合阳县城关街道办事处官庄社区居民委员会第七村民小组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524执5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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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524执551号
  • 案件名称

    孙光民、合阳县城关街道办事处官庄社区居民委员会第七村民小组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合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合阳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孙光民;合阳县城关街道办事处官庄社区居民委员会第七村民小组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陕0524执551号申请执行人:合阳县XX街道办事处XX社区XX村XX小组。负责人:孙志锋,组长。被执行人:孙光民,男,1966年4月18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陕西省合阳县。申请执行人合阳县XX街道办事处XX社区XX村XX小组与被执行人孙光民集体经济组织权益分配纠纷一案,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陕0524民终1018号民事判决书维持了本院作出的(2019)陕0524民初1517号民事判决,被执行人孙光民未按照生效判决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安置房找补款298155元,负担诉讼费5772元,本院依法受理。执行过程中,经本院网络查控,银行、不动产、工商、证券、保险等部门均未反馈被执行人有效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限制消费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名单。本案本次未执行到任何财产,执行费4459元未交纳。经征询申请执行人意见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陕0524执551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雷  宏审  判  员   王林祥审  判  员   张占武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康  凯    1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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