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罗江海等罗兴荣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0203执1873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浙0203执1873号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罗江海等罗兴荣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宁波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罗江海;罗兴荣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浙0203执1873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0954233171R,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大来街50号。 代表人:洪粮钢。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浙江甬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建功,浙江甬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罗江海,男,1991年12月17日出生, 公民身份号码522501xxxxxxxx4610,住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 被执行人:罗兴荣,男,1976年08月18日出生, 公民身份号码522501xxxxxxxx467X,住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 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与被执行人罗江海、罗兴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0203民初312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罗江海、罗兴荣返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及利息等44 092.14元。 本院于2021年4月2日立案执行,并于2021年4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材料,要求其履行上述给付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调查了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他财产情况。 被执行人罗江海有牌号为×××车辆,本院已查封,因未实际扣押暂不能处置。 此外,因被执行人罗江海、罗兴荣拒不履行,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案件执行情况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其没有异议。申请执行人未实现债权。 综上,被执行人罗江海、罗兴荣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长 何正伟 执 行 员 覃佳伟 执 行 员 王禹辰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代书 记 员 范 宏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