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亚辉、丁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内0304民初1291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内0304民初1291号案件名称
王亚辉、丁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乌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王亚辉;丁浩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内0304民初1291号原告:王亚辉,男,1996年4月28日生,汉族,现住内蒙古乌海市乌达区。被告:丁浩,男,1994年8月28日生,汉族,七米造型经营者,现住内蒙古乌海市乌达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亚辉与被告丁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亚辉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亚辉的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王亚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亚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王亚辉已预交,由原告王亚辉负担。审判员 王 斌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乔思佳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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