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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喜、孙庆宏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626执8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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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626执834号
  • 案件名称

    赵喜、孙庆宏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吴起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吴起县
  • 案件类型

    其他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赵喜;孙庆宏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陕0626执834号 申请执行人:孙庆宏,男,汉族,现住吴起县。被执行人:赵喜,男,汉族,现住吴起县。本院在执行孙庆宏与赵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2021年7月22日申请执行人孙庆宏申请执行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2020)陕0626民初137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该调解书确定由被执行人赵喜偿还申请执行人孙庆宏借款20000元;案件受理费525元,由被执行人赵喜承担。本院于2021年7月22日立案执行,并于2021年7月22日向被执行人赵喜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责令其立即履行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并缴纳案件执行费2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对被执行人赵喜的财产进行网络总对总调查,查明:被执行人赵喜名下邮政储蓄银行账户内有存款5500元,互联网金融内有余额630元,共计6130元,现已扣划向申请执行人孙庆宏支付。被执行人赵喜名下无工商登记信息,名下有陕JXXXXX号哈弗牌车辆登记信息,现无法找到实车。经传统调查查明,被执行人赵喜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2021年9月23日,本院与申请执行人谈话,向其告知了本院对被执行人赵喜的财产调查状况,并告知其作为申请执行人负有应向执行法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义务。同时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若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其下落时的执行风险,即经本院穷尽财产措施后,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并向其告知了关于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的恢复执行规定与途径,即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孙庆宏表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赵喜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赵喜有意规避执行,符合被执行人失信情节,本院决定依法将被执行人赵喜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布了限制消费令。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蔺      琼                    审  判  员   穆  建  勋                           审  判  员   刘  生  龙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薛  腾  皓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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