覃尊勇、安康市新鑫聚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928执11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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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928执1125号案件名称
覃尊勇、安康市新鑫聚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旬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旬阳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覃尊勇;安康市新鑫聚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德政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旬阳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陕0928执1125号 申请执行人:张德政,男,1987年4月29日生,汉族,住陕西省旬阳市。被执行人:覃尊勇,男,1977年12月24日生,汉族,住陕西省旬阳市。被执行人:安康市新鑫聚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陕西省安康市旬阳市甘溪镇河沿社区河沿村三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928MA70NXBQ8B。法定代表人:张艮刚,男,1983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宝鸡市,系公司总经理。张德政与覃尊勇、安康市新鑫聚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陕0928民初42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覃尊勇、安康市新鑫聚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依据权利人申请,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劳务工资1144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启动网络查控和传统查控,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证券、工商等财产信息,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缓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陕0928执1125号案件的执行。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高 爱 辉 二○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吕 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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