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鸭山众龙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刘坤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黑0521执16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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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黑0521执1675号案件名称
双鸭山众龙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刘坤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集贤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双鸭山众龙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刘坤;集贤县永诚道路运输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黑0521执1675号申请执行人:双鸭山众龙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地址:集贤县福利镇河东区59委1-8号(1-2层)。法定代表人:李楠,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刘坤,男,56岁。被执行人:集贤县永诚道路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集贤县福利镇向阳小区B栋3单元301室东门。法定代表人:袁成林,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双鸭山众龙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坤、集贤县永诚道路运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申请执行人撤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0)黑0521民初231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晓冬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付 强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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