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生态环境局、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吉林长春石油分公司九台九舒加油站行政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吉0104执1557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吉0104执1557号案件名称
长春市生态环境局、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吉林长春石油分公司九台九舒加油站行政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春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长春市生态环境局;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吉林长春石油分公司九台九舒加油站案件缘由
行政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吉0104执1557号长春市生态环境局、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吉林长春石油分公司九台九舒加油站:关于长春市生态环境局与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吉林长春石油分公司九台九舒加油站行政处罚一案,本院依据的(2019)吉0104行审144号行政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本案执行完毕。特此通知。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赵月红与卢聪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2民终2229号 下一篇 巴金明、徐京生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黑0902执405号之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