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某、某某供电分公司健康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102民初1312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冀0102民初1312号案件名称
赵某某、某某供电分公司健康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赵某某;某某供电分公司案件缘由
健康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102民初1312号原告:赵某某,男,1962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康平县。被告:某某供电分公司,住所地石家庄新华区中华北大街**。法定代表人:周某某。原告赵某某与被告某某供电分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1日立案。原告赵某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赵某某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刘继丰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吴梦凡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