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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李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324执477号之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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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1324执477号之十四
  • 案件名称

    赵某某、李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赵某某;李某某
  • 案件缘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1324执477号之十四申请执行人:赵某某,男性,1973年09月09出生,汉族,住辽宁朝阳喀左县。被执行人:李某某,女性,1971年04月28出生,汉族,住辽宁朝阳喀左县。本院在执行赵某某与李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经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被执行人李某某的(写明财产名称、数量或数额、所在地等),期限为。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史占廷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硕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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