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承德热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莹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0821执616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冀0821执616号案件名称
河北承德热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莹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承德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河北承德热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莹;李帅;王建超;辛芳芳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0821执616号申请执行人:河北承德热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县下板城镇迎宾路东侧。法定代表人:栾志超,董事长。被执行人:李莹,女,1987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承德市高新区。被执行人:李帅,男,1987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承德市高新区。被执行人:王建超,男,1987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承德市双桥区。被执行人:辛芳芳,女,1986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承德市双桥区。申请执行人河北承德热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莹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承德县人民法院(2020)冀0821民初263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已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标的款30万元及利息。执行过程中,依职权开展如下工作:1.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财产申报表。2.向被执行人发出失信决定书、限制消费令。3.本院两次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通过网络查控进行调查。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有开户,存款余额不足以清偿债务,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李莹、王建超的银行存款轮候冻结。通过财产查询反馈,被执行人李帅名下有牌号冀H×××××号轿车,委托承德市车管所查封,反馈结果为无此车,被执行人辛芳芳名下牌号冀H×××××轿车,委托承德市车管所查封,反馈结果为无此车,被执行人王建超名下牌号冀H×××××号轿车已查封,但无法实际控制,被执行人李莹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4.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通过传统查控进行调查。被执行人王建超名下位于承德市高新区房屋已轮候查封。向河北承德热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无股息分红。向承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德县管理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无住房公积金信息。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无收益类保险,被执行人王建超有重疾险,可退保420元,申请人主张不予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李莹、王建超在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有保险缴存,本院已强制扣划。向承德银行承德县支行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无理财产品。5.本院与申请执行人进行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对本院上述执行工作予以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6.本案应执行标的总额30万元及利息,已经执行本金6578.17元,受理费2900元,执行费4400元,保全费2520元,合计16398.17元。本院认为,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应当得到执行,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得到保护。但是本院在依法受理申请人的执行申请后,穷尽财产查控措施,依职权开展了网络财产查控及传统财产查控等执行工作,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综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本案终结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前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宫学金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建国 更多数据: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宝石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阎淑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105民初13551号 下一篇 张吉祥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甘0702执455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