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贵新、四川华东电气集团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内0703财保29号之一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内0703财保29号之一案件名称
王贵新、四川华东电气集团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审理法院
呼伦贝尔市扎赉诺尔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呼伦贝尔市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王贵新;四川华东电气集团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扎赉诺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内0703财保29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王贵新,男,汉族,1969年8月5日出生,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扎赉诺尔区。被申请人:四川华东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郫都区港通北三路269号5栋1号。法定代表人:虞文权,经理。解除保全申请人王贵新与被申请人四川华东电气集团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3日作出(2021)内0703财保29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四川华东电气集团有限公司在华能内蒙古东部能源有限公司扎赉诺尔新能源发电分公司处的债权(工程款)中的4325元;查封王金霞名下所有的位于扎区,房产证号19××84的房屋。现解除保全申请人王贵新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王贵新以四川华东电气集团有限公司将工资款已结清为由撤回对四川华东电气集团有限公司的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申请人四川华东电气集团有限公司在华能内蒙古东部能源有限公司扎赉诺尔新能源发电分公司处的债权(工程款)中的4325元。二、解除对王金霞名下所有的位于扎区,房产证号19××84的房屋查封。案件申请费63元,由申请人王贵新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郑 英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雅薇附: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款:“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魏光兵与重庆宏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2021)渝0236财保105号 下一篇 唐碧兰、杨金碧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426民初1701号之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