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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典用、滕兆慧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吉2426执7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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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2426执780号
  • 案件名称

    侯典用、滕兆慧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吉林省安图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侯典用;滕兆慧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吉2426执780号申请执行人:侯典用,男,1967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安图县。被执行人:滕兆慧,男,1952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安图县。申请执行人侯典用与被执行人滕兆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一案,安图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吉2426民初75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侯典用于2021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滕兆慧给付赔偿款7,465.90元、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1.2021年8月11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滕兆慧送达了立案通知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限制消费令;2.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2021年8月30日、2021年9月18日通过“总对总”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滕兆慧的银行存款信息、工商登记信息、互联网存款信息、车辆登记信息、金融理财信息、证券信息。2021年9月27日,本院依发划拨被执行人滕兆慧账户款1,090.20元,已支付申请人侯典用。未发现被执行人滕兆慧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3.通过“点对点”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滕兆慧的房地产、林地、池塘、公积金、收益类保险理财产品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滕兆慧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4.被执行人滕兆慧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9月27日依法将被执行人滕兆慧限制高消费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5.2021年9月27日,本院对申请人侯典用进行了终本约谈,向其告知上述执行过程,申请人侯典用对该执行过程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在穷尽执行措施后,可以认定被执行人滕兆慧暂不具备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能力,满足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要件。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侯典用发现被执行人滕兆慧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审判长  孙运功审判员  高万斌审判员  乔祥林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贾志彬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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