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全得、张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4执2784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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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0104执2784号之一案件名称
王全得、张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王全得;张成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4执278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全得,男,1965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晓静,新疆赛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张成,男,1987年6月3日出生,回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 本院在执行王全得与张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机动车登记信息、银行存款、证券、投资等财产线索,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及微信内仅有极少量现金,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予以发布。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张成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建忠审判员 李国华审判员 马卫国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焦珩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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