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王全得、张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4执2784号之一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0104执2784号之一
  • 案件名称

    王全得、张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王全得;张成
  • 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4执278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全得,男,1965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晓静,新疆赛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张成,男,1987年6月3日出生,回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    本院在执行王全得与张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机动车登记信息、银行存款、证券、投资等财产线索,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及微信内仅有极少量现金,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予以发布。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张成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建忠审判员    李国华审判员    马卫国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焦珩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