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冠伟、李浩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鲁1727执10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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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1727执1003号案件名称
高冠伟、李浩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菏泽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高冠伟;李浩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21)鲁1727执1003号本院执行的申请人高冠伟与被执行人李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9)鲁1703民初185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杜李浩应支付申请人借款48500元级执行费628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将上述款项全部履行,本案已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本院执行的申请人高冠伟与被执行人李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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