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永昌、苦鲁体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3424民初14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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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3424民初1480号案件名称
罗永昌、苦鲁体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德昌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德昌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罗永昌;苦鲁体案件缘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德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3424民初1480号原告:罗永昌,男,1972年1月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德昌县人,村民,住四川省德昌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泽树(系罗永昌妻子),女,1971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住四川省德昌县。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苦鲁体,男,1972年3月16日出生,彝族,四川省金阳县人,村民,现住四川省德昌县。原告罗永昌与被告苦鲁体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7日立案。原告罗永昌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永昌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永昌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罗永昌负担。审判员 邓洪梅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史才花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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