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黄毛兴与倪永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51民初7943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沪0151民初7943号
  • 案件名称

    黄毛兴与倪永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上海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黄毛兴;倪永全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51民初7943号原告:黄毛兴,男,1960年11月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顾耀球。被告:倪永全,男,1958年3月1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原告黄毛兴与被告倪永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黄毛兴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毛兴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军书记员  高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