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俊、赵贝贝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702民初11266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豫1702民初11266号案件名称
杨俊、赵贝贝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杨俊;赵贝贝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702民初11266号原告:杨俊,男,1985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被告:赵贝贝,女,30岁,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俊诉被告赵贝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杨俊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俊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俊负担。审判员康兵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罗楚君 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吉林市融博鸿泰家政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吉0221执保451号 下一篇 王鹏智民事经济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辽1103执保32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