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浪、欧诗维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481民初52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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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481民初5216号案件名称
刘浪、欧诗维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耒阳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耒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刘浪;欧诗维;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耒阳支公司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481民初5216号原告:刘浪,男,1990年9月2日出生,汉族,耒阳市人,住耒阳市。委托代理人:李时媚,湖南教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欧诗维,男,1960年5月16日出生,汉族,耒阳市人,住耒阳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耒阳支公司,住所地耒阳市蔡子池街道办事处金盆居委会五一东路2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481890086642W。代表人:李红军,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许育平,湖南天戈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浪诉被告欧诗维、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耒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6272元,减半收取3136元,由原告刘浪负担。审 判 员 朱田生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代理书记员 刘李琼校对责任人:朱田生打印责任人:刘李琼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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