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富强、杨霞霞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802执恢17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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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802执恢1786号案件名称
徐富强、杨霞霞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榆林市案件类型
其他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徐富强;杨霞霞;陶锋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802执恢1786号申请执行人:陶锋,男,1963年8月15日出生,汉族,榆林市横山区人,现住榆林市榆阳区,无业,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被执行人:徐富强,男,1969年4月7日出生,汉族,陕西省佳县人,原住榆林市高新区,无业,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3055。 被执行人:杨世锋,(又名杨某某),女,1968年11月9日出生,汉族,籍贯,住址,职业同上,系被告徐富强之妻,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陶峰与徐富强、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审理,该案作出的(2018)陕0802民初12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陶锋于2018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徐富强、杨某某向陶锋偿还50万元;负担案件受理费8800元、执行费7560元。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起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徐富强、杨某某名下的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房产登记信息。有车辆登记信息,但无车辆线索。2、本院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未发现徐富强、杨某某下落,未发现徐富强、杨某某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未能找到其他可控执行的财产。3、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作出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徐富强、杨某某高消费。4、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及被执行人下落,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徐富强、杨某某无法找到且名下暂无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马 春 生审 判 员 刘 庆 勃审 判 员 郑 硕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五日执 行 员 杜 加 东书 记 员 刘 统 帅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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