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淮河新城社区支行、桂荣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403执15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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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0403执1583号案件名称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淮河新城社区支行、桂荣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淮南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淮河新城社区支行;桂荣案件缘由
银行卡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403执1583号申请执行人: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淮河新城社区支行,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负责人:毛新颖,系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小娟,安徽安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桂荣,女,1975年2月16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安徽省淮南市凤台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淮河新城社区支行与被执行人桂荣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于2021年6月26日达成和解协议:1、本案被执行人已履行36000元,2、已扣划被执行人账户4592元,3、剩余部分被执行人于2021年10月底之前还清。执行费652元已收取。申请执行人同意本协议内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皖0403执158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钱家勇审 判 员 徐国宏审 判 员 黄 慧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法官助理 连星星书 记 员 张欣琛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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