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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准、白梓帆民间借贷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湘0721财保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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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721财保21号
  • 案件名称

    王准、白梓帆民间借贷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安乡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安乡县
  • 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
  •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王准;白梓帆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721财保21号申请人:王准,男,1993年7月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安乡县人,居民,住湖南省安乡县。被申请人:白梓帆,男,1993年8月1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华容县人,居民,住湖南省华容县。申请人王准与被申请人白梓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王准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白梓帆名下华容县田家湖生态新区华鲇路阳光.水榭3栋1205室房产,不动产权号为:(2019)华容县不动产权第0003631号,不动产单元号:430623007035GB00002F00030048。申请人王准以其购买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分公司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保险单号PZDM202143070000000138的保单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准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白梓帆名下不动产权号为(2019)华容县不动产权第0003631号,不动产单元号为430623007035GB00002F00030048的坐落于华容县田家湖生态新区;二、查封不动产期限为三年,动产期限为二年,冻结期限为一年。案件申请费1592元,由王准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丁世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法官 助理  黎 聪代理书记员  程 伟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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