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道余、龙国青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122执9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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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122执914号案件名称
蔡道余、龙国青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东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东安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蔡道余;龙国青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122执914号申请执行人:蔡道余,男,1962年5月2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东安县人,住湖南省东安县。被执行人:龙国青,男,1970年11月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东安县人,住湖南省东安县。本院在执行蔡道余与龙国青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蔡道余与被执行人龙国青达成和解协议,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东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湘1122民初96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胡恒明审判员 蒋 政审判员 刘满喜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周 萍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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