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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道余、龙国青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122执9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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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122执914号
  • 案件名称

    蔡道余、龙国青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东安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东安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蔡道余;龙国青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122执914号申请执行人:蔡道余,男,1962年5月2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东安县人,住湖南省东安县。被执行人:龙国青,男,1970年11月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东安县人,住湖南省东安县。本院在执行蔡道余与龙国青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蔡道余与被执行人龙国青达成和解协议,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东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湘1122民初96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胡恒明审判员  蒋 政审判员  刘满喜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周 萍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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