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拓洲建材贸易有限公司、湖南省华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112民初6520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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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12民初6520号之一案件名称
湖南拓洲建材贸易有限公司、湖南省华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沙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湖南拓洲建材贸易有限公司;湖南省华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刘卫国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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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12民初6520号之一原告:湖南拓洲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金山桥街道桐林坳社区郑家咀组6号。法定代表人:蔡惠娥,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廖作先,湖南五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雷斌,湖南五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南省华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城陵矶新港区云港路创业孵化基地2栋410、411、412、413、414室。法定代表人:王建民。被告:刘卫国,男,1967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渌口区。原告湖南拓洲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省华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刘卫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立案。同年9月17日,原告湖南拓洲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以与两被告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湖南拓洲建材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拓洲建材贸易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18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590元,由原告湖南拓洲建材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蒋晖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婷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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