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萍等执行裁定书(2021)京0113执78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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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京0113执7801号案件名称
任萍等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北京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任萍;北京爱家营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京0113执7801号申请执行人:北京爱家营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安定镇安定北街北京安定京安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内二层256室,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2674273048R。法定代表人:刘洋,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咸昕杉,女,1998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北京爱家营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职员。被执行人:任萍,女,1980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现北京市顺义区,公民身份号码×××。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北京爱家营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任萍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北京爱家营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北京爱家营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本院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京0113执780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焦海龙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于 硕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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