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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高凤来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黑0903执697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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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黑0903执697号之一
  • 案件名称

    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高凤来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七台河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高凤来
  • 案件缘由

    民事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黑0903执69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高凤来,男,汉族,现住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本院在执行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与高凤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控,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黑0903执697号执行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易新审判员  李艳玲审判员  顾立英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吴 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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