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守和、营口富迪耐火材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882执恢1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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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882执恢162号案件名称
孙守和、营口富迪耐火材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石桥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孙守和;营口富迪耐火材料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882执恢162号申请执行人:孙守和,男,1956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工人,住大石桥市。被申请执行人:营口富迪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大石桥市**开发区高庄村。法定代表人:李宁,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孙守和因与被申请执行人营口富迪耐火材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7日作出的(2020)辽0882民初3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营口富迪耐火材料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孙守和于2021年3月12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12日立案执行,由曹洪军担任执行长与执行员陈继生、张军、曹善哲、刘琪组成执行组对本案予以执行。申请执行人孙守和向本院申请评估拍卖被执行人营口富迪耐火材料有限公司院内的两处压球厂房,现已评估拍卖完毕,经“京东网”一拍,二拍,变卖后均流拍,申请执行人愿意以流拍价接收,以物抵债。经查被执行人营口富迪耐火材料有限公司除两处压球厂房外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对申请执行方进行了终本约谈,将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情况告知申请执行方,申请执行方同意将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21)辽0882执恢162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失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曹洪军执行员 陈继生执行员 张 军执行员 曹善哲执行员 刘 琪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刘家林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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