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乾豪坤实置业有限公司、张志富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91民初74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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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91民初7464号案件名称
大连乾豪坤实置业有限公司、张志富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大连乾豪坤实置业有限公司;张志富案件缘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91民初7464号原告:大连乾豪坤实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辽宁街21号。被告:张志富,男,1991年7月21日生,汉族,住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大连乾豪坤实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志富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期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 雪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肖宏宇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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