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军强、王宏银行卡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722执恢2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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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722执恢278号案件名称
刘军强、王宏银行卡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城固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刘军强;王宏案件缘由
银行卡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陕0722执恢278号 申请执行人:王某,男,汉族,住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被执行人:刘某某,男,汉族,住陕西省城固县。申请执行人王某与被执行人刘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4日作出的(2020)陕0722民初62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某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7600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0337.02元,此款已于2020年12月15日支付于申请人王某。双方达成执行和解,此案于220年12月7日以(2020)陕0722执937号执行裁定书终结执行。因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人申请恢复对此案的执行,恢复执行标的65662.98元。在恢复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消令等执行文书。因执行人在限定期限内未履行义务,本院依法限制了被执行人消费,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网络查控系统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及其他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对查明的被执行人开立的银行账户依法采取了冻结措施,尚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存款余额及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2021年7月29日通过城固县某某登记交易服务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刘某某在该中心无不动产登记记录。经申请人申请,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了悬赏布控措施。之后被执行人刘某某主动与本院联系,承诺从2021年8月开始每月给申请人王某支付10000元,直至还清,申请人王某表示同意。协议达成后,刘某某主动向本院缴纳执行款10000元,本院已于2021年9月2日支付于申请人王某。因双方约期较长,短期内无法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陕0722执恢278号案件的执行。如被执行人不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蒋龙图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刘成岗 书 记 员 冯 鹤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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