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海、罗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0702执23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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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甘0702执2385号案件名称
李海、罗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张掖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李海;罗明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0702执2385号申请执行人:李海,男,1961年8月8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农民,住本区。被执行人:罗明,男,1952年9月9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农民,住本区。申请执行人李海与被执行人罗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甘0702民初647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李海与被执行人罗明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罗明应偿还申请人李海案件款15000元,被执行人罗明于2022年1月31日前履行10000元,于2022年6月30日前履行5000元。若逾期未履行,申请执行人李海有权于2022年6月30日后恢复原法律文书的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海以“已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销对本案的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甘0702执238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高明涛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法官助理 杨振华书 记 员 王晓琴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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