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晓烁、河北春泽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426民初32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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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426民初3209号案件名称
杨晓烁、河北春泽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涉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杨晓烁;河北春泽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426民初3209号原告:杨晓烁,男,1993年3月21日生,汉族,农民,住涉县。被告:河北春泽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涉县索堡镇常乐村。法定代表人:陈向东,该公司董事长。原告杨晓烁与被告河北春泽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立案。原告杨晓烁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杨晓烁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杨彦花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樊程毓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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